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并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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