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