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