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八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妇联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统称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推荐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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