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统称各级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督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在受理信访事项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督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在受理信访事项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