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
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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