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