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妇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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