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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