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出现丢失、损坏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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