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安全。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