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