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
第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正确处理城乡建设、经济建设、社...
← 查看《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