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1-22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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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 第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正确处理城乡建设、经济建设、社... 第五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公布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 第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六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考古机构出具的不可移动文物确认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 第七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七条 对登记保护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 第八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统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权属性质,... 第九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九条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发出保护文物通知书,明确文物保护的有... 第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公告具体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相关的... 第十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园林、林业、宗教、旅游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第十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保养。 第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非国有... 第十五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业;不... 第十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拆除的... 第十七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对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 第十八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八条 文物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丢失或者损毁,其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 第二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划定本市地下文物保护区,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古勘探发掘书面申请。市文物行政...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因进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以外,应当同时向市及所在县级文物行...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单位向本市接收出土文物的单位移交文物时,应当同时移交考古发掘现场记录的小件登记表副本。移交文物与小件登记表记录不符的,考...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和依法保留的文物标本,持有人应当按照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规定予以保护,由文物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获得的各类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并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同级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提供...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不履行修缮义务时,应当责令其限期依法修缮。国... 第三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二)擅自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存放易...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