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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