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