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保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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