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保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