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和依法保留的文物标本,持有人应当按照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规定予以保护,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