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单位向本市接收出土文物的单位移交文物时,应当同时移交考古发掘现场记录的小件登记表副本。移交文物与小件登记表记录不符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说明。接收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批准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