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获得的各类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并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同级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