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和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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