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以外,应当同时向市及所在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副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