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