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函告有关部门,通知有关使用人、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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