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九条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发出保护文物通知书,明确文物保护的有关事项及其权利义务,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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