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六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考古机构出具的不可移动文物确认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登记、公布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七日内登记、公布;在限期内仍未登记、公布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七日内代为登记、公布。
登记、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该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类别、位置和占地范围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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