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古勘探发掘书面申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进行调查勘探发掘,并出具考古勘探发掘意见书。但因情况特殊无法如期完成调查勘探发掘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勘探发掘意见书后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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