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丢失或者损毁,其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