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划定本市地下文物保护区,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