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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