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取水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签发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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