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条 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含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