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