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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