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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