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住房保障管理、 价格、市政公用、质监、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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