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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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保证电力安全运行,规范电力管理秩序,维护电力企业...
第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用户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规划与建...
第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第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电厂和电力设施建设,其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用电的权利,有权举报和制止违反电力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用电、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活动,并对为电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电力行...
第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依法组织安排预留相应...
第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电力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
第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
第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依法需经铁路、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同意的,应当事先取得同意。同...
第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杆、塔基础以及地下电缆通道建...
第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
第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其用电应当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供电的分户控制计量装...
第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电经营设施、设备未达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
第二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中心区进行电力线路建设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敷设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输变电、调度通信自...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有...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和规划,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推动电力需求...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发电量计划。
电力生产企业(包括地方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
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应当向电力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电力供应企业应...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用电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电力供应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就近供电,并签订协议。电力供应企业...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用户投资建设受送电设施,电力供应企业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用户投资建设受送电设...
第三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条 重要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了双电源、多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非电性质的应急装置等设施,并符合供电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电力供应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管理的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连续向用...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对电力供应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供应企业查询,也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
第四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电力...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迁移、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并依法办...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六条 电网调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八条 住宅用户达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并承担分户控...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
第五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条 电力供应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电力供应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发...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无故拖延供电;
(二)自立收费...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电。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的,由国土资...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无故...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未实施规范公示或者未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对用户投诉、咨询...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力供应企业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六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电计量装置未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毁、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
第六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或者加价收取电费的,由价格行政...
第七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七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