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