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