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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