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