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