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