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条 电力供应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电力供应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发现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电力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因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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