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加价收取电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