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