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迁移、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