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无故拖延供电;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
(四)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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