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