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