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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